115年度桃簡字第389號桃園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6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債務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79854797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4,71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 違約金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」
本裁判由 桃園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26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桃簡字第389號
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陳○勝
訴訟代理人 許○伃
被 告 張○睿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4,71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
民事訴訟法第386條↗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同法第433條之3規
定,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↗第1項規定,合併記載事實及理
由要領,其中原告之主張,並依同條項規定,分別引用原告
之民事起訴狀及本院民國115年5月29日之言詞辯論筆錄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、
借款約定書、催告書及其回執為證(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9頁
反面),另參酌對被告期日之通知係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,
衡情被告應尚未向原告清償,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
場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,惟本院綜合各項
證據調查結果及全辯論意旨,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
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
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38
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↗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
附表:
債權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 週年利率 214,295元 自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95% 自11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 10,418元 自11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
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王帆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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