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桃小字第736號桃園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債務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3793407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,888元,及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.89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5 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」
本裁判由 桃園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桃小字第736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李○祥
訴訟代理人 歐○均
鄭○廷
被 告 王○茹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,888元,及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.89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5
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10%計算之違約金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
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給付原告自本件
裁判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
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廖沛瑄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71條↗第1項:(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
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)
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
,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;未提出者,毋庸命其補正,
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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