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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桃園簡易庭民事115年度桃小字第22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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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桃小字第226號桃園簡易庭民事案由:給付買賣價金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本件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3日下午2時12分,在本院 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
本裁判由 桃園簡易庭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小字第22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○興 訴訟代理人 藍○妤 被 告 葉○○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3日下午2時12分,在本院 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 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於115年6月 30日宣判,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,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,爰依上述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月   30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沛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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