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桃小字第226號桃園簡易庭民事案由:給付買賣價金
宣判日期:2026-06-30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70774816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本件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3日下午2時12分,在本院 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。」
本裁判由 桃園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桃小字第226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陳○興
訴訟代理人 藍○妤
被 告 葉○○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3日下午2時12分,在本院
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↗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於115年6月
30日宣判,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,有再開辯論之
必要,爰依上述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廖沛瑄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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