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裁判檢索桃園簡易庭民事115年度桃保險簡字第98號
回檢索列表
115年度桃保險簡字第98號桃園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2

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(交通)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3,640元,及自民國115年2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
本裁判由 桃園簡易庭民事2026-06-02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桃保險簡字第9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○煌 訴訟代理人 黃○輝 被 告 劉○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3,640元,及自民國115年2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3,640元預供擔保,得免 為假執行。  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同法第433條之3規 定,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,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,並依同條項規定,就原告之主張分別引用民事起訴 狀及民國115年5月7日本院言詞辯論筆錄。 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11月22日上午12時53分許,駕 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租賃用小客車,行經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 000號時,因行經設有彎道、坡路、狹路、狹橋或隧道標誌 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,不減速慢行而與伊所承保、訴外人 陳麗芳所有、訴外人李傳喜所停放路旁之車牌號碼000-0000 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發生碰撞,造成系爭車輛嚴 重毀損,經送廠估價後,系爭車輛預估修復費用為新臺幣( 下同)500,630元,因修復費用過高已超過推定全損金額而 無維修實益,伊因而依保險契約賠付保戶189,640元。又系 爭車輛報廢後,殘體標售金額為6,000元等情,業據其提出 與所述相符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登記聯單、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、現場圖、 現場照片、估價單、系爭車輛受損照片、車輛異動登記書、 切結書、汽車險理賠計算書、保險單條款、系爭車輛行車執 照為證(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63頁),且被告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,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爭執,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本文規定,視同自認, 自堪信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 係,請求被告給付扣除殘體價值之183,640元,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2月7日起(見本院卷第99頁)至清償 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判決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並依同 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 假執行。 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 本院斟酌後,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附此 敘明。 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宴慈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

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(交通) | TWProbe 房產觀測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