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桃保險簡字第98號桃園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2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(交通)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27938888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3,640元,及自民國115年2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」
本裁判由 桃園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02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桃保險簡字第98號
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陳○煌
訴訟代理人 黃○輝
被 告 劉○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3,640元,及自民國115年2月7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3,640元預供擔保,得免
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
民事訴訟法第386條↗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同法第433條之3規
定,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↗第1項規定,合併記載事實及理
由要領,並依同條項規定,就原告之主張分別引用民事起訴
狀及民國115年5月7日本院言詞辯論筆錄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11月22日上午12時53分許,駕
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租賃用小客車,行經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
000號時,因行經設有彎道、坡路、狹路、狹橋或隧道標誌
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,不減速慢行而與伊所承保、訴外人
陳麗芳所有、訴外人李傳喜所停放路旁之車牌號碼000-0000
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發生碰撞,造成系爭車輛嚴
重毀損,經送廠估價後,系爭車輛預估修復費用為新臺幣(
下同)500,630元,因修復費用過高已超過推定全損金額而
無維修實益,伊因而依保險契約賠付保戶189,640元。又系
爭車輛報廢後,殘體標售金額為6,000元等情,業據其提出
與所述相符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
當事人登記聯單、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、現場圖、
現場照片、估價單、系爭車輛受損照片、車輛異動登記書、
切結書、汽車險理賠計算書、保險單條款、系爭車輛行車執
照為證(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63頁),且被告於相當時期受
合法通知,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爭執,依
民事訴訟法第280條↗第3項準用第1項本文規定,視同自認,
自堪信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
係,請求被告給付扣除殘體價值之183,640元,及自起訴狀
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2月7日起(見本院卷第99頁)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判決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並依同
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
假執行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
本院斟酌後,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附此
敘明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↗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
書記官 郭宴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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