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裁判檢索桃園簡易庭民事11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06號
回檢索列表
11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06號桃園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(交通)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,335元,及自民國115年6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

本裁判由 桃園簡易庭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0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○明 訴訟代理人 林○城 被 告 鄧○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,335元,及自民國115年6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6  月   30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沛瑄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  理由,不得為之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 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 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:(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 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)  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  ,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;未提出者,毌庸命其補正,  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。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

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(交通) | TWProbe 房產觀測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