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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桃園簡易庭民事11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6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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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68號桃園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6

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(交通)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,552元,及自民國115年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

本裁判由 桃園簡易庭民事2026-06-26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6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○宏 訴訟代理人 巫○璿 楊○堯 被 告 鍾○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,552元,及自民國115年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嘉伃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  理由,不得為之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 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 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:(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 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)  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  ,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;未提出者,毌庸命其補正,  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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