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桃訴字第1號桃園簡易庭民事案由:不動產租賃
宣判日期:2026-06-04信福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租金等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信福航業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4445344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信福航業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陳○如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鑫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○誠 訴訟代理人 王○傑律師 複 代理人 謝○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6,515,41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,676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↗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,...」
本裁判由 桃園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04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訴字第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信福航業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陳○如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鑫義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羅○誠
訴訟代理人 王○傑律師
複 代理人 謝○蓁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6,515,41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,676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↗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廖沛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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