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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柳營簡易庭民事115年度營小字第31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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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營小字第316號柳營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9

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宣示判決。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,648 元,及自民國115 年6 月23日

本裁判由 柳營簡易庭民事2026-06-29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宣示判決筆錄 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營小字第31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○明 訴訟代理人 梁○誌 被 告 陳○辰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營小字第316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 )事件,於中華民國115 年6 月29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余玫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  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,648 元,及自民國115 年6 月23日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 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月  2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余玫萱            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(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,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余玫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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