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板補字第39號板橋簡易庭民事案由:不動產租賃
宣判日期:2026-06-02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租金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12148598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39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林○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楷心即楷心藥局間給付租金事件,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13,86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已繳納聲 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...」
本裁判由 板橋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02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補字第39號
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林○涵
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楷心即楷心藥局間給付租金事件,原告曾聲請
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3,86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已繳納聲
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
書記官 詹昕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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