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板補字第1690號板橋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5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35505603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本件訴訟。」
本裁判由 板橋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15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補字第1690號
原 告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李○文
訴訟代理人 龔○偉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錦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↗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
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↗第1項
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
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(下同)48,35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,500元,依前開說明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,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白承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施佩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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