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板補字第1327號板橋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3458403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32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吳○紘 訴訟代理人 黃○豪 黃○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韋震、郭鼎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85,41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↗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...」
本裁判由 板橋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補字第1327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吳○紘
訴訟代理人 黃○豪
黃○瑄
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韋震、郭鼎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85,41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↗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郭永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春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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