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板補字第1258號板橋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3110001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25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劉○明 訴訟代理人 彭○勛 胡○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旭暉及享育起重工程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440,91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05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...」
本裁判由 板橋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補字第1258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劉○明
訴訟代理人 彭○勛
胡○麟
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旭暉及享育起重工程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
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440,91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05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郭永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春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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