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板聲字第72號板橋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2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-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12626113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,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板橋簡易庭114年度 板小字第272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5年4月21日言 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」
本裁判由 板橋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12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聲字第72號
聲 請 人 湯鴻鈞即日向海軍咖哩
相 對 人 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吳○豐
上列聲請人就本院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2724號請求侵權
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,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板橋簡易庭114年度
板小字第272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5年4月21日言
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
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
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
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
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
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
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,為法庭錄
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。所謂主張或維
護法律上利益者,舉凡核對更正筆錄、他案訴訟所需,或認
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,欲用以保障其
法律上利益等,均屬之,此觀該辦法第8條修正說明即明(
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01號裁定參照)。
二、經查:聲請人均為本院114年度板小字第2724號請求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,屬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復
已敘明聲請交付該事件民國115年4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
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核無不合,應予准
許。又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、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
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,聲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、錄影
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,特併
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沈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用1,500元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
書記官 吳婕歆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