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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板橋簡易庭民事115年度板聲字第7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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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板聲字第72號板橋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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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,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板橋簡易庭114年度 板小字第272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5年4月21日言 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

本裁判由 板橋簡易庭民事2026-06-12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湯鴻鈞即日向海軍咖哩 相 對 人 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○豐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2724號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,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板橋簡易庭114年度 板小字第272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5年4月21日言 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  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,為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。所謂主張或維 護法律上利益者,舉凡核對更正筆錄、他案訴訟所需,或認 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,欲用以保障其 法律上利益等,均屬之,此觀該辦法第8條修正說明即明(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01號裁定參照)。 二、經查:聲請人均為本院114年度板小字第2724號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,屬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復 已敘明聲請交付該事件民國115年4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核無不合,應予准 許。又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、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,聲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、錄影 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,特併 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用1,500元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婕歆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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