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板簡字第973號板橋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6517096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、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」
本裁判由 板橋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15年度板簡字第973號
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周○財
訴訟代理人 王○鋒
被 告 李○賢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9日辯論
終結,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下午4時30分整,在本院板橋簡
易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李崇豪
法院書記官 陳又琳
通 譯 張芸瑄
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:均未到
法官宣示判決,判決主文、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
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陸佰柒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二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一二、逾期超過六個
月者,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四按月計收之違約金,
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陸佰柒拾伍元為
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
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
條↗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原為:被告應給
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37,827元,及自民國(下同)115年1
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9.12計算之利息,暨自
115年2月14日起,逾期在6個月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0.912計
算,逾期超過6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1.824按月
計收之違約金,每次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;嗣於115年6
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426,6
75元,及自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9.12
計算之利息,暨自115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
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0.912、逾期超過6個月者,就超過
部分按年息百分之1.824按月計收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
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,經核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與
上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原告主張:緣於113年3月13日,被告向原告借款55萬元,約
定借款期限7年,以每1個月為1期,共分84期攤還本息,利
息以年息百分之9.12計算,如遲延繳款,即喪失期限利益,
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並應計付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
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,就超過部分,按借
款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
期為限;詎被告未依約清償本金,迄尚積欠原告本金426,67
5元未為清償。為此,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
給付: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、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
語。
三、被告則辯以:伊於2月份因為詐欺案被抓去羈押,3月才出來
,在這之前伊都有盡量按時繳錢,伊出來後有回公司上班,
且於5月29日繳納18,000元及於6月5日繳納12,700元,希望
能夠繼續繳息各等語。
四、經查:
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
款契約書、補充約定條款及攤還收息紀錄查詢單等件為證,
並為被告所不爭執,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。
㈡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
一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↗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
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 記 官 陳又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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