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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板橋簡易庭民事115年度板簡字第70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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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板簡字第701號板橋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、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

本裁判由 板橋簡易庭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 115年度板簡字第70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○漢 訴訟代理人 駱○丞 被 告 吳○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6月2日辯論終結,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下午4時30分整,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又琳 通 譯 張芸瑄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: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,判決主文、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:   主 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柒佰壹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,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零柒佰壹拾伍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 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:緣於民國(下同)113年7月6日17時20分許,被告 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行經國道3號公路北 向45公里800公尺內側車道,因駕駛不慎之過失,而撞擊原 告所承保、訴外人高國峰所有並駕駛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 自用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,致系爭車輛毀損(下稱系爭 事故),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系爭車輛維修費用新臺幣( 下同)100,715元(鈑金19,670元、塗裝19,395元、零件61,6 50元)。爰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100,715元,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 語。 三、經查: 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汽車保險計 算書(任意)、電子發票證明聯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 單、現場照片、系爭車輛行車執照、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之估價單及車損照片等件為證,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 件交通事故相關卷宗資料,互核相符。而被告受合法通知,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,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。  ㈡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,訴 請被告應給付原告100,715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  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 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 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 日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又琳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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