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裁判檢索板橋簡易庭民事115年度板簡字第1294號
回檢索列表
115年度板簡字第1294號板橋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參佰壹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 九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

本裁判由 板橋簡易庭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板簡字第129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○祥 訴訟代理人 陳○宇 被 告 陳○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參佰壹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 九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貳拾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部分:   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。 貳、實體部分: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與原告於民國109年9月11日簽訂青年創業及 啟動金貸款契約書,借款金額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借 款期間自109年9月15日起至115年9月15日止,自貸放後開始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利息按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」加年利率0.575%機動計算利息,第一期 本金於110年10月15日償還,每月攤還一期,至115年9月15 日止,分60期。惟被告於115年1月起即未依約還款,原告遂 依授信約定書約定條款第16條之約定,將全部借款視為到期 ,再依「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」約定條約定,請求 依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」加年 利率0.575%(即1.72%+0.575%=2.295%)計算全部遲延利息, 暨逾期6個月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部分,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目前原告就本筆借款仍 有本金133,316元及利息、違約金,未受清償。爰依消費借 貸契約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 1項所示。 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 聲明或陳述。 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、青 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、電腦利率表及撥還款明細查詢 單、戶籍謄本為證(見本院卷第13至25頁),核認無訛;又 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本文之 規定,視同自認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。 四、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如主文第1項 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五、本件係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佩伶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
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 | TWProbe 房產觀測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