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裁判檢索板橋簡易庭民事115年度板小字第969號
回檢索列表
115年度板小字第969號板橋簡易庭民事案由:給付買賣價金
宣判日期:2026-06-26

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,157元,及自民國115年3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,395元,及自民國114年12月16日起至

本裁判由 板橋簡易庭民事2026-06-26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969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○龍 訴訟代理人 嚴○予 被 告 田○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,茲被告於該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 認諾,判決如下:   主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,157元,及自民國115年3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,395元,及自民國114年12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怡君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

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| TWProbe 房產觀測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