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板小字第969號板橋簡易庭民事案由:給付買賣價金
宣判日期:2026-06-26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迪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29031657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,157元,及自民國115年3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,395元,及自民國114年12月16日起至」
本裁判由 板橋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26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板小字第969號
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↗
陳○龍
訴訟代理人 嚴○予
被 告 田○慧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
2日言詞辯論終結,茲被告於該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
認諾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,157元,及自民國115年3月16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,395元,及自民國114年12月16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
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
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劉怡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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