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板小字第863號板橋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70826461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貳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」
本裁判由 板橋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板小字第863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賴○崇
訴訟代理人 鄭○楷
被 告 林○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
2日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貳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 由 要 旨
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
登記聯單暨初步分析研判表、現場照片、車輛行照、駕駛執照、
汽車險理賠申請書、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LS中和廠出具之估價
單、車損照片及電子發票證明聯等件為證,核認無訛,堪信為真
。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
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依法視同自認,堪認原告主張
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
係,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
提出上訴狀(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
。)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
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
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 記 官 陳又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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