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板小字第805號板橋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3458403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壹佰壹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」
本裁判由 板橋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板小字第805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吳○紘
訴訟代理人 施○嫻
林○翔
被 告 張○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
26日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壹佰壹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
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
提出上訴狀(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
。)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
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
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 記 官 陳又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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