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板小字第442號板橋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1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18598304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一萬零五百元,及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」
本裁判由 板橋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11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板小字第442號
原 告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呂○龍
訴訟代理人 黃○維
複代理人 侯○仲
被 告 陳○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
2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一萬零五百元,及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壹、程序事項
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
之18第1項規定,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,先予敘明。
貳、實體部分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7時20分許,騎乘車牌
號碼000-0000號之機車,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前,因陽光
逆光造成視線影響,不慎追撞前方由原告所有、車牌號碼為
000-00號之公車(下稱696-FR公車),致696-FR公車受有新臺
幣(下同)10,500元維修費用之損害。據此,依民法第184條↗
第1項、第191條之2規定,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,
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10,5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
聲明或陳述。而前揭原告所主張之事實,已有原告提出之69
6-FR公車行照、車損照片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
當事人登記聯單暨初步分析研判表、車廠維修計費單等件存
卷可憑,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調閱
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確認無誤,堪認前述原告所主張
之事實為真實,被告就696-FR公車之損害,即應負賠償責任
。
三、另外,依民法第229條↗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,原
告就本件金錢債務,自得請求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
1月29日起(於114年11月18日寄存送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
店分局安和派出所,參諸民事訴訟法第138條↗第2項之規定,
經10日發生效力,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69頁)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之20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;再依同法
第436條之19第1項,確認本件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,500元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郭永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
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,且繳納
上訴費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
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王春森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