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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板橋簡易庭民事115年度板小字第202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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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板小字第2022號板橋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原告負擔。

本裁判由 板橋簡易庭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202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○祥 被 告 蘇川(歿) 原籍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原告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。又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。再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 8條規定,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,以訴訟中當事人 死亡者為限,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,則為無當事人能力 ,其訴為不合法,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(最高法院78年度台 抗字第108號裁定參照)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,惟本件被告於起訴前之114年9月11日,有其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是原告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 之人為被告,起訴要件顯有不合,且屬無從補正事項,亦不 生承受訴訟之問題,原告本件起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95 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7   月  1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佩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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