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板小字第2022號板橋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4445772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原告負擔。」
本裁判由 板橋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小字第2022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陳○祥
被 告 蘇川(歿) 原籍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民法第6條↗定有明
文。又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
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↗第
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。再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
8條規定,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,以訴訟中當事人
死亡者為限,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,則為無當事人能力
,其訴為不合法,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(最高法院78年度台
抗字第108號裁定參照)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
賠償事件,惟本件被告於起訴前之114年9月11日,有其個人
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是原告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
之人為被告,起訴要件顯有不合,且屬無從補正事項,亦不
生承受訴訟之問題,原告本件起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95
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白承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施佩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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