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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板橋簡易庭民事115年度板小字第200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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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板小字第2002號板橋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6

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記載本件「當事人姓名、住 所或居所或營業所」、「訴之聲明」及「請求權基礎」、「原告 本人簽名」之起訴狀,如由訴訟代理人具狀應提出原告簽名及訴

本裁判由 板橋簡易庭民事2026-06-26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2002號 原 告 黃○○雀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記載本件「當事人姓名、住 所或居所或營業所」、「訴之聲明」及「請求權基礎」、「原告 本人簽名」之起訴狀,如由訴訟代理人具狀應提出原告簽名及訴 訟代理人簽名之委任狀,並均應提出繕本壹份,如逾期未補正上 開事項之一即駁回本件訴訟。    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表明當事人、法定代理人及訴訟標的,並 應記載當事人、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、住所或居所 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;又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㈡訴訟標 的及其原因事實。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及第2項、第244條第1項均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代理人 ,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,提出委任書;而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69 條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就當事人欄僅記載「代理太太黃○○雀 」而未敘明本件起訴之原、被告姓名,且訴之聲明第一項亦 僅表示「一、被告應(以下空白)」,均難認原告已載明本 件起訴之當事人及訴之聲明;且本件倘黃仁吉係代理黃吳瑞 雀提起本件訴訟,前開民事起訴狀亦未有黃○○雀本人簽名 ,亦未檢附黃○○雀委任黃仁吉提起本件訴訟之委任狀,亦 與前開起訴要件不符;又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部 分(即原告是本於何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),亦未具體列 載本於何法律關係為請求,亦致本院無從依原告前開起訴狀 所載內容得知原告欲請求判決之結果,是依前開說明,原告 起訴程式於法自有未合,爰依前開規定及說明,裁定如主文 所示限期補正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佩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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