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板小字第1917號板橋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6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35025506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原告負擔。」
本裁判由 板橋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16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小字第1917號
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李○文
訴訟代理人 林○旭
複 代理人 黃○維
被 告 阮○功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↗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↗第1項第6款定有明
文,依同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規定,於小額訴訟
程序亦有適用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,未據繳納裁判費,是
原告本件起訴不合程式。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裁定命
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,此項裁定已於115年5
月21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本院
詢問簡答表、答詢表在卷可查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
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第6款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、第436條之19第1項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怡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
書 記 官 蔡儀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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