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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板橋簡易庭民事115年度板小字第191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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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板小字第1917號板橋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6

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原告負擔。

本裁判由 板橋簡易庭民事2026-06-16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1917號 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○文 訴訟代理人 林○旭 複 代理人 黃○維 被 告 阮○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原告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,依同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規定,於小額訴訟 程序亦有適用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,未據繳納裁判費,是 原告本件起訴不合程式。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裁定命 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,此項裁定已於115年5 月21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本院 詢問簡答表、答詢表在卷可查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 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第6款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、第436條之19第1項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 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蔡儀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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