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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板橋簡易庭民事115年度板小字第116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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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板小字第1163號板橋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,671元,及自民國115年2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
本裁判由 板橋簡易庭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16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○智 訴訟代理人 趙○榮 胡○瑞 被 告 林○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,671元,及自民國115年2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怡君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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