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板小字第4219號板橋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8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35025506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4219號 上 訴 人 吳○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↗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,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...」
本裁判由 板橋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08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小字第4219號
上 訴 人 吳○復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↗間侵權行為損
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,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詹昕容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