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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板橋簡易庭民事114年度板小字第421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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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4年度板小字第4219號板橋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8

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4219號 上 訴 人 吳○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,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...

本裁判由 板橋簡易庭民事2026-06-08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4219號 上 訴 人 吳○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,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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