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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最高法院民事115年度台上字第80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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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台上字第807號最高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7

閎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- 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上訴駁回。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
本裁判由 最高法院民事2026-06-17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上字第807號 上 訴 人 閎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○芬 訴訟代理人 連○龍律師 王○之律師 被 上訴 人 汎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汎銓公司) 法定代理人 柳○綸 被 上訴 人 胡○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○基律師 吳○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4年12月11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二審判決(113年度民營 上易字第1號)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訴第三審法院,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;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,為違背法令;且提起上訴 ,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,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,並應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;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 內,依上訴理由調查之。同法第467條、第468條、第470條 第2項、第475條本文各有明文。是當事人提起上訴,如依同 法第469條規定,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 為理由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 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,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;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,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 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,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 憲法法庭裁判字號,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、法則等及 其具體內容,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,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 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。上訴狀或理由書 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,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 ,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,其上訴自非合法。另第三 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,除有民事訴訟 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,亦不調查審認。 二、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,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,惟 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,係就原審取捨證據、認定事實之 職權行使,所論斷:第一審判決附表編號1、2所示資料固屬 上訴人之營業秘密,惟其未證明被上訴人胡○萍離職前以不 正當方法重製該資料,取得營業秘密,復未證明被上訴人汎 銓公司以引誘他人違反保密義務之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 ,或知悉胡○萍以不正當方法取得、使用、洩漏營業秘密, 難認被上訴人有營業秘密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、第2款規定 或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上訴人營業秘密之行為。從而 ,上訴人依營業秘密法第12條第1項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、第2項、第185條第1項、第188條第1項規定,請求被上 訴人連帶賠償損害,為無理由等情,指摘為不當,並就原審 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無礙事項,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錯誤 ,違反證據、論理法則,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,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 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, 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。依首揭說明,應認其上訴為不合 法。 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、第4 44條第1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7  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庭     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3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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