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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最高法院民事114年度台上字第214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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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4年度台上字第2141號最高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8

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上訴駁回。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
本裁判由 最高法院民事2026-06-18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2141號 上 訴 人 胡○陽 林○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○亮律師 被 上訴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○岳 訴訟代理人 許○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4年7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(113年度保險上字第 24號)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上訴第三審法院,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 。又提起上訴,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其以民事訴訟法 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,應於上訴狀內表明: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、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, 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 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。另第三審法院應 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,依上訴理由調查之。同法第467條、 第470條第2項、第47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。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,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,為違背法令;依同 法第469條規定,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為當然 違背法令。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,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 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 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,或有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、 憲法法庭裁判,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,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並具體敘 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 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。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,或其 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,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 理由,其上訴自非合法。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 或理由書之事項,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,亦 不調查審認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,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,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,係就原審取捨證據、認定事實 、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:上訴人胡○陽、林○盛於民 國86年、93年間分別向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98年6 月1日與被上訴人合併)投保如附表所示分紅保險(下各稱 編號,合稱系爭保單),A、D保單第22條第4項、B、E保單 第23條第4項、C保單第28條第4項均約定:「本保險單紅利 分配計算公式,係奉財政部80年12月31日台財保第80048425 1號函核定,爾後財政部變更保險單紅利之規定時,上述紅 利計算公式將配合調整」,符合保險法第140條第3項規定。 財政部嗣以91年12月18日台財保字第0910072808號函變更分 紅保單紅利計算公式,即當年度死差損益與利差損益得相互 抵用,被上訴人依此計算系爭保單自93年8月19日至111年8 月19日期間均無紅利可分配,非片面變更契約內容。從而, 胡○陽依民法第603條、第602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478條、A 保單條款第22條第4項第3款、B保單條款第23條第4項第4款 、C保單條款第28條第4項第1款約定,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 臺幣(下同)785萬0,619元本息;林○盛依民法第541條、 第544條、第227條第1項準用第226條第1項、第179條規定,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762萬5,834元本息,均無理由等情,指摘 為不當,並就原審所論斷或其他與裁判結果無影響者,泛言 漏未論斷或論斷違法、矛盾,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,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 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 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,難認已合法表明 上訴理由。其所指原判決違背法令,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云云 ,無非係就原審之職權行使所為指摘,難認屬具有原則上重 要性而應許可上訴之法律見解問題。依首揭說明,應認其上 訴為不合法。至原判決贅列之其他理由,不論當否,要與裁 判結果不生影響。末查,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 結果,就本件所涉爭點,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,俱已說 明心證之所由得,對其餘無礙判決結果而未詳載部分,表明 不逐一論駁之旨,尚非判決不備理由,亦無違反證據、論理 、經驗法則、判決理由矛盾等情,附此敘明。 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、第4 44條第1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8 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     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蘇 姿 月 法官 陳 婷 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 華  民 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附表: 編號 主契約保險種類 保單號碼 要保人 被保險人 A 安泰分紅終身壽險 Z000000000-00 胡○陽 胡○陽 B 安泰保本終身壽險 Z000000000-00 胡○陽 胡○陽 C 安泰增額終身壽險 Z000000000-00 胡○陽 林紫照 D 安泰分紅終身壽險 Z000000000-00 林○盛 林○盛 E 安泰保本終身壽險 Z000000000-00 林○盛 林○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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