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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旗山簡易庭民事115年度旗補字第7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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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旗補字第72號旗山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9

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旗補字第7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○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昱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40,86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...

本裁判由 旗山簡易庭民事2026-06-29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旗補字第7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○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昱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40,86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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