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旗補字第72號旗山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9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3557115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旗補字第7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○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昱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40,86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↗ 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...」
本裁判由 旗山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29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旗補字第72號
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台南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○聰
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昱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40,86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↗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
書 記 官 張家祐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