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店補字第563號新店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6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42655986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補字第563號 原 告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吳○明 訴訟代理人 謝○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,138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↗第1項 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 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臺...」
本裁判由 新店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26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店補字第563號
原 告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吳○明
訴訟代理人 謝○昇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,138
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↗第1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
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陳紹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凃寰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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