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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新店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店補字第51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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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店補字第515號新店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1

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補字第515號 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○峯 訴訟代理人 許○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孟軒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4, 344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4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(新北 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...

本裁判由 新店簡易庭民事2026-06-11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店補字第515號 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○峯 訴訟代理人 許○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孟軒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4, 344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4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(新北 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凃寰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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