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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新店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店補字第51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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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店補字第514號新店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9
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補字第5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被 告 陳○瑋 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○瑋發支付 命令,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 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 項定有明文。本件依原告請求之債權總額加計利息試算表所示利 息計算起始日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 年3月22日之利息(參附 表),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萬44...

本裁判由 新店簡易庭民事2026-06-19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店補字第5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被 告 陳○瑋 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○瑋發支付 命令,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 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 項定有明文。本件依原告請求之債權總額加計利息試算表所示利 息計算起始日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 年3月22日之利息(參附 表),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萬4409元(元以下 均4捨5入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,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 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12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 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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