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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新店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店補字第44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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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店補字第446號新店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9

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補字第446號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○龍 訴訟代理人 龔○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泰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7,089元,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正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...

本裁判由 新店簡易庭民事2026-06-19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補字第446號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○龍 訴訟代理人 龔○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泰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7,089元,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正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肇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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