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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新店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店簡字第51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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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店簡字第515號新店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。 主  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5,014元,及自民國114年11月2日

本裁判由 新店簡易庭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 115年度店簡字第51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○州 訴訟代理人 張○誌 黃○智 被 告 張○介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店簡字第51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 民國11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於同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 店簡易庭第二樓、第六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。 出席職員如下︰ 法 官 許容慈 書記官 黃亮瑄 通 譯 葉明翰 朗讀案由。 到場當事人:詳如報到單所載。 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規定判決,宣示主文 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。   主  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5,014元,及自民國114年11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9.88%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6個月 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 就超過部份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89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5,014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 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,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,並依同條項規定,就原告之主張引用原告之民事起 訴狀及本院民國115年6月30日之言詞辯論筆錄。 二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、交 易明細查詢表為證。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提出書狀或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本院審酌前揭書證,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亮瑄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亮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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