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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新店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店小字第65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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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店小字第653號新店簡易庭民事案由:給付買賣價金
宣判日期:2026-06-25
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小字第653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○龍 被 告 陳○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○祥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 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 第2項定有明文。本件依原告請求之債權總額加計利息試算表所 示利息計算起始日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5月17日之利息(參 附表),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萬3920元(元以 下均4捨5入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,扣...

本裁判由 新店簡易庭民事2026-06-25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小字第653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○龍 被 告 陳○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○祥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 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 第2項定有明文。本件依原告請求之債權總額加計利息試算表所 示利息計算起始日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5月17日之利息(參 附表),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萬3920元(元以 下均4捨5入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5 00元,應補繳2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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