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店小字第589號新店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6928561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。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,000元,及自民國115年1月6日起」
本裁判由 新店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15年度店小字第589號
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俞○琦
訴訟代理人 林○奎
被 告 江○德
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店小字第58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於中
華民國11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於同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新店簡易庭第二樓、第六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︰
法 官 許容慈
書記官 黃亮瑄
通 譯 葉明翰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詳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之23、第434條第2項、第
436條之18規定判決,宣示主文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。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,000元,及自民國115年1月6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2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四、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,000元
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無爭執事項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之18第1項規定,僅
記載主文,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。
二、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,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,民法第
252條↗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以積欠本金按週年
利率1.2%、2.4%計算之違約金部分,本院審酌兩造約定之遲
延利息利率已高達12%,又被告未清償債務,對原告而言僅
受有利息之損失,則原告除遲延利息外,復請求以上開方式
計算之違約金,合計總額顯為偏高,故本院認為原告請求之
違約金應酌減為0元,始屬適當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許容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亮瑄
附錄: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之18第1項:
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,
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