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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新店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店小字第58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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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店小字第589號新店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。 主  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,000元,及自民國115年1月6日起

本裁判由 新店簡易庭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 115年度店小字第589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○琦 訴訟代理人 林○奎 被 告 江○德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店小字第58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於中 華民國11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於同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新店簡易庭第二樓、第六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。 出席職員如下︰ 法 官 許容慈 書記官 黃亮瑄 通 譯 葉明翰 朗讀案由。 到場當事人:詳如報到單所載。 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4條第2項、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,宣示主文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。   主  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,000元,及自民國115年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2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三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四、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,000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   理由要領 一、本件無爭執事項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,僅 記載主文,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。 二、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,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,民法第 252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以積欠本金按週年 利率1.2%、2.4%計算之違約金部分,本院審酌兩造約定之遲 延利息利率已高達12%,又被告未清償債務,對原告而言僅 受有利息之損失,則原告除遲延利息外,復請求以上開方式 計算之違約金,合計總額顯為偏高,故本院認為原告請求之 違約金應酌減為0元,始屬適當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亮瑄     附錄: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, 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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