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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新店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店小字第54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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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店小字第542號新店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。 主  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,586元,及其中新臺幣29,983元自

本裁判由 新店簡易庭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 115年度店小字第54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廷 訴訟代理人 張○麟 被 告 張○麗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店小字第542號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,本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於同日在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第二樓、第六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。 出席職員如下︰ 法 官 許容慈 書記官 黃亮瑄 通 譯 葉明翰 朗讀案由。 到場當事人:詳如報到單所載。 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4條第2項、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,宣示主文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。   主  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,586元,及其中新臺幣29,983元自 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 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,586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  理由要領 一、本件無爭執事項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,僅 記載主文,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。 二、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,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,民法第 252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新臺幣489元 部分,本院審酌兩造約定之遲延利息利率已高達15%,又被 告未清償債務,對原告而言僅受有利息之損失,則原告除遲 延利息外,復請求489元之違約金,合計總額顯為偏高,故 本院認為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應酌減為0元,始屬適當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亮瑄     附錄: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, 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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