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店小字第479號新店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5052322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。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,335元,及自民國114年2月18日起」
本裁判由 新店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15年度店小字第479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邱○琴
訴訟代理人 詹○曲
被 告 高○珊
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店小字第47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於中
華民國11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於同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新店簡易庭第二樓、第六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︰
法 官 許容慈
書記官 黃亮瑄
通 譯 葉明翰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詳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之23、第434條第2項、第
436條之18規定判決,宣示主文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。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,335元,及自民國114年2月18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4.24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
3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17日止,按上開利率10%計算之違
約金,及自民國114年9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17日止,
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,335元為原告預供擔
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許容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亮瑄
附錄: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之18第1項:
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,
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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