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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新店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店小字第47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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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店小字第479號新店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。 主  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,335元,及自民國114年2月18日起

本裁判由 新店簡易庭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 115年度店小字第47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○琴 訴訟代理人 詹○曲 被 告 高○珊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店小字第47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於中 華民國11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於同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新店簡易庭第二樓、第六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。 出席職員如下︰ 法 官 許容慈 書記官 黃亮瑄 通 譯 葉明翰 朗讀案由。 到場當事人:詳如報到單所載。 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4條第2項、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,宣示主文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。   主  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,335元,及自民國114年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4.24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 3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17日止,按上開利率10%計算之違 約金,及自民國114年9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17日止, 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,335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亮瑄     附錄: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, 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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