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六小調字第299號斗六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4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(交通)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27938888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小調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陳○煌 代 理 人 周○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瑛媛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萬7,356元,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↗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補正,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...」
本裁判由 斗六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04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六小調字第299號
聲 請 人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陳○煌
代 理 人 周○言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瑛媛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萬7,356元,
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↗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補正,
即駁回聲請人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張湘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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