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六小字第147號斗六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(交通)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3458403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,631元,及自民國115年4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」
本裁判由 斗六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六小字第147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吳○紘
訴訟代理人 劉○育
被 告 黃○睿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8日
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,631元,及自民國115年4月5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,向本
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
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。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張湘翎
附件:
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,【非運
輸業用客車、貨車】之耐用年數為5年,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
果(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,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
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,計算折舊額),每年折舊率為5 分
之1 ,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「 固
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,以1 年為計算單位,其使用
期間未滿1 年者,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,
不滿1月者,以1 月計」,上開【非運輸業用客車、貨車】自出
廠日106年3月,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3年4月17日,已使用7年2
月(使用年數已超過耐用年數,則以耐用年數計算),則零件扣除
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0,743元【計算方式:1.殘價=取得成
本÷( 耐用年數+1)即64,460÷(5+1)≒10,743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
入);2.折舊額 =(取得成本-殘價) / 耐用年數 × 使用年數即(
64,460-10,743)/5×5≒53,717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;3.扣除
折舊後價值=(新品取得成本-折舊額)即64,460-53,717=10,743
】
(零件)10,743+(工資)7,888=18,6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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