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岡補字第302號岡山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3557115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30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○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瓏鍵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27,37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↗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...」
本裁判由 岡山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岡補字第302號
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台南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○聰
上列原告與被告方瓏鍵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7,37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↗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 記 官 蔡宜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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