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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屏東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屏補字第17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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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屏補字第179號屏東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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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補字第17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○良 被 告 高○慈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(114年度司促字第11573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二、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 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請...

本裁判由 屏東簡易庭民事2026-06-22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補字第17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○良 被 告 高○慈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(114年度司促字第11573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二、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 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5,509元 ,及自民國104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 之利息。又原告於114年12月8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, 有支付命令聲請狀上之收狀日期戳章可查,則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8,497元【計算式:5,509+5,509×5%×(10+309/ 365)=8,497,利息請求計算至起訴前一日,元以下四捨五入 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後,尚應補繳1,000元。 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 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甄廷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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