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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屏東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屏小字第15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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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屏小字第159號屏東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5,88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與違約金。 二、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
本裁判由 屏東簡易庭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屏小字第15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○州 訴訟代理人 黃○智 林○祐 被 告 曹○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5,88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與違約金。 二、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08年1月10日向原告申請貸款15萬元,約定分 36期清償本息,被告自115年2月11日起未按期償還,共積欠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與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予原告之事實,業據 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、交易明細查詢等資料為證, 且經本院核對無訛,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據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如 附表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本件係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 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 法 官 潘 快 附表:利息與違約金計算方式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5,499元 自11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.88% 自11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最高得連續收取9期為限。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孝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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