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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屏東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屏小字第13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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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屏小字第131號屏東簡易庭民事案由:給付買賣價金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,546元,及自民國114年10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,761元,及自民國114年7月26日起

本裁判由 屏東簡易庭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屏小字第13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○興 訴訟代理人 林○容 被 告 何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,546元,及自民國114年10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,761元,及自民國114年7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 四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1,546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五、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,761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甄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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