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屏小字第131號屏東簡易庭民事案由:給付買賣價金
宣判日期:2026-06-30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70774816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,546元,及自民國114年10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,761元,及自民國114年7月26日起」
本裁判由 屏東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屏小字第131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陳○興
訴訟代理人 林○容
被 告 何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
2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,546元,及自民國114年10月26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,761元,及自民國114年7月26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四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1,546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五、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,761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其未
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
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洪甄廷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