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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宜蘭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宜補字第12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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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宜補字第123號宜蘭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債務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補字第12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○州 被 告 張○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而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 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 算其價額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即明,則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萬3,991元【計算式詳如附 表】,應徵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...

本裁判由 宜蘭簡易庭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補字第12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○州 被 告 張○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而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 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 算其價額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即明,則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萬3,991元【計算式詳如附 表】,應徵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 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,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田曉蒨 附表:(新臺幣;民國;元以下四捨五入)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利率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: 51,895元 1 利息 50,710元 115年3月3日 115年4月14日 43/365 年息15% 896元 2 違約金 300元+400元+500元 1,200元 小計 2,096元 合計 53,991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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