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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宜蘭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宜小字第13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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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宜小字第136號宜蘭簡易庭民事案由:給付買賣價金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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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肆佰貳拾伍元,及其中新臺幣玖佰 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五日起,暨其中新臺幣陸 萬玖仟肆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五日起,均至

本裁判由 宜蘭簡易庭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宜小字第13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○彤 訴訟代理人 邱○媛 被 告 江○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肆佰貳拾伍元,及其中新臺幣玖佰 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五日起,暨其中新臺幣陸 萬玖仟肆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五日起,均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宜玲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  理由,不得為之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 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 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:(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 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)  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  內,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;未提出者,毋庸命其補正   ,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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