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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宜蘭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宜小字第12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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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宜小字第128號宜蘭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1

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
本裁判由 宜蘭簡易庭民事2026-06-11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宜小字第128號 原 告 李○瑾 被 告 黃○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( 115年度附民字第31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 民國115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  理由要領 一、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,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,需行為人之行為具不法性、被害人受有損害,及行為人 之不法行為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 要件。 二、原告主張被告將其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行動電 話門號0000000000號(下稱系爭門號)SIM卡提供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、LINE暱稱「曾小斌」之人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 員作財產犯罪使用。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「OK忠訓貸款公 司」核貸人員,使用系爭門號與原告聯繫,向原告佯稱:可 幫忙申請貸款云云,致原告陷於錯誤,而依指示以交貨便方 式,將其所申辦金融機構帳戶(下稱系爭帳戶)之提款卡等 帳戶資料,提供予LINE暱稱「曾小斌」、「張麗雲」等人使 用,嗣系爭帳戶變警示帳戶,造成原告謀職困難,請求失業 補助費及精神慰撫金,合計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等語。查 ,原告遭詐騙而交付系爭帳戶,系爭帳戶因遭詐欺集團利用 而通報為警示帳戶,此或許造成原告生活不便,但與原告求 職困難並無因果關係,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失業補助費,尚屬 無據。又精神慰撫金須以人格權受侵害為前提,原告就其因 被告之幫助詐欺行為受有何種人格權損害,未能說明及舉證 ,縱認原告因交付帳戶而受有損害,此屬財產權受損,亦與 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之要件不符,是原告請求被告 賠償精神慰撫金,難認有據。  三、綜上所述,原告未能舉證證明有因被告之幫助詐欺行為受有 何損害,則其請求被告賠償,自無理由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當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 日         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欣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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