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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士林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士補字第10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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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士補字第101號士林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補字第101號 原 告 陳○紘 被 告 孫○峯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○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87,000元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670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...

本裁判由 士林簡易庭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5年度士補字第101號 原 告 陳○紘 被 告 孫○峯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○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87,000元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670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,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。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禾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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