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士簡字第664號士林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6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3742301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玖佰伍拾柒元,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貳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」
本裁判由 士林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26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士簡字第664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黃○智
訴訟代理人 王○翔
被 告 陳○明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玖佰伍拾柒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貳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
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查兩造間所簽訂之貸款契約第19條約定
,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
,本院自有管轄權。次按,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
更或追加他訴;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、擴張或減縮應受判
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條↗第1項但書
第2款、第3款定有明文。查原告於訴訟程序進行中,更正附
表內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期間,而變更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
項所示,核其上開變更請求部分,應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
聲明,揆諸前揭之規定,應予准許。又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
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↗所列各款情
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略以: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18日與原告簽立貸
款契約及增補條款約定書,並於113年11月11日簽立增補契
約(下合稱系爭契約),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950000
元及50000元,共計1000000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5月20
日至116年5月20日止,並自借款日起,依年金法計算,於每
月20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,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
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(目前為年息1.72%)加碼年息0.575
%計算(目前合計為年息2.295%),且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
不依約清償本金時,視為全部到期,遲延履行時除仍按原利
率計息外,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
金,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4年10月20日,迄今尚分別積欠
如附表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,且依約已喪失期
限利益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爰依系爭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
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經查: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契
約、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、通知函、中華郵政掛號郵
件收件回執、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查詢表、放
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等件為證,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
理由未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,本院
審酌上開證據,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,是原告依上開法
律關係,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
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↗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
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
假執行,另依同法第78條、第91條第3項之規定職權確定訴
訟費用額為4230元(第一審裁判費),應由被告負擔,並自
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
之利息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
記載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
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郭如君
附表:
借款本金 / 借款餘額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 年利率 起訖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950000元 / 282107元 自11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95% 自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前項利率之10%計付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前項利率之20%計付。 50000元 / 14850元 自11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95% 自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前項利率之10%計付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前項利率之20%計付。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