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士簡字第660號士林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6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347759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玖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 七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。」
本裁判由 士林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26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士簡字第660號
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黃○埈
訴訟代理人 謝○純
被 告 林○志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玖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
七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貳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四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八計算之
利息,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
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查兩造間所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
(一次撥付型)第24條第2項及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(循環
動用型)第23條第2項約定,均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
法院,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本院自有管轄權。又被告經
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
條↗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
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略以:㈠被告於113年7月15日(民事起訴狀誤
載為113年7月5日)向原告申辦信用貸款15萬元,借款期間
自113年7月15日起至118年7月15日(民事起訴狀誤載為113
年7月5日起至118年7月5日)止,並自實際撥款日起,依年
金法按期攤還本息,利率依基準利率1.72%加計年利率14.25
%計算(合計為15.97%),且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
金、利息,視為全部到期,並依逾期還款期數計收違約金,
逾期1期時收取300元,連續逾2期時收取700元,連續逾三期
時收取1200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,詎
被告自114年8月26日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本金127891元
、利息及違約金1200元未清償,且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,借
款視為全部到期;㈡被告於113年9月19日向原告申辦循環貸
款5萬元,借款期間自113年9月19日起至114年9月19日止,
並於借款額度動用後,於每月利息結算日至繳款截止日前繳
足當期最低應繳金額,利率依基準利率1.72%加計年利率14.
26%計算(合計為15.98%),且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本金、利息,視為全部到期,並依逾期還款期數計收違約金
,逾期1期時收取300元,連續逾2期時收取700元,連續逾三
期時收取1200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,
詎被告自114年9月8日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本金45821元
、利息及違約金1200元未清償,且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,借
款視為全部到期,爰依兩造間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之法律關
係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、第2項所示
。
三、經查: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信
用貸款約定書、貸款帳務資訊明細、利率表及還款明細等影
本為證,且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
日到場爭執,復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,本院
審酌上開證據,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,是原告依上開法
律關係,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、第2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
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↗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
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
假執行,另依同法第78條、第91條第3項之規定職權確定訴
訟費用額為2800元(第一審裁判費),應由被告負擔,並自
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
之利息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
記載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
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郭如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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