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士小字第887號士林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4445772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柒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五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。」
本裁判由 士林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士小字第887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陳○祥
訴訟代理人 楊○昕
魏○
被 告 李○政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
1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柒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五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一、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
第15條↗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為臺
北市北投區,本院自有管轄權,合先敘明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↗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准由其一造辯論
而為判決。
三、本件無爭執事項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之18第1項規定,僅
記載主文,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
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
執行,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,500元(第一審
裁判費),應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
2,250元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
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詹禾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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